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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西陵区:梳理银行卡流水查明主观明知
时间:2025-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啥跨省取钱能拿报酬

宜昌西陵:梳理银行卡流水查明主观明知

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情。

6月21日,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樊某的两张银行卡多次接收大额资金并取现,疑似从事“跑分”违法犯罪活动。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樊某纳入“两卡协查人员”名单,并于11月27日将其抓获归案。

“2023年11月,黄某(已死亡)借用我的银行卡接收他人的还款,我把钱取出来后就交给了他,我不清楚那是什么钱,也没有从中获利。”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樊某辩称。经侦查,樊某的两张银行卡累计进入资金47.3万元,取出45.6万元。2024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樊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仔细梳理案卷证据材料,认真审查随案证据后发现,在公安机关调查时,黄某父亲证实黄某与樊某平时基本无交往,黄某找樊某借用银行卡的可能性较小,而樊某的哥哥则表示听樊某朋友提过樊某在进行“跑分”。

2024年12月31日,该院经综合考量社会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对樊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提出调取樊某的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等7条继续侦查意见。

2025年2月26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经梳理樊某出借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微信支付明细,检察官发现该卡不仅多次接收诈骗资金,还有多次在宜昌城区现金取款的记录,另有一笔1.6万元的诈骗资金是异地取款,取款地点为湖南省某银行,樊某的微信支付明细中也有其在该地支付199元住宿费和从湖南该地返回宜昌的打车记录。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樊某承认,上线(在逃)在安排其取款前已明确告知转入其银行卡的大额资金为诈骗资金,2023年12月3日异地取款1.6万元后,上家向其支付好处费3000元,其累计共收到上线支付的好处费1万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樊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认为,樊某在主观上已经明知取现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月13日,该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樊某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志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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