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在一定条件下被简称为“刑执”,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包括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对看守所、公安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职责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8)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9)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0)其他事项。
上面的讲解太专业?读不懂?
没关系,和小检换个角度谈谈TA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看守所检察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内设立驻看守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行刑罚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财产执行检察
对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社区矫正检察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活动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强制医疗执行检察
检察机关对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收治、诊断、评估、解除等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监督。如对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管理等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查被强制医疗人是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监督解除程序是否合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司法工作人员
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集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侦查。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被称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关于刑事执行检察,你了解了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