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院首例不起诉宣告训诫会,宣告训诫仪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尝试,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杰指出。 5月12日下午,和林县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布暨训诫仪式,对云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并进行训诫。仪式由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杰主持,公安机关和被害单位人员应邀参加。
公安机关以云某某、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和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云某某与其母亲范某某以流转金分配不均为由,私自将被害单位承包的百余亩土地用网围栏围住,并在该地耕种一年。次年,被害单位将网围栏拆除进行耕种时,范某某多次阻拦,后被不起诉人云某某开车将其母亲范某某送至被害单位项目部,滞留工作场所多达十余天。
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认定被不起诉人云某某的协助行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被不起诉人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对其家庭、直系亲属带来不利影响,鉴于此,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依法审议,决定对云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在公开宣布仪式上,办案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长刘杰对云某某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分析,并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依法向云某某进行了训诫,指出“相对不起诉不意味着行为不构成犯罪和逃避了处罚,被不起诉后可以‘放心’,但不可以‘放松’”,希望云某某能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被不起诉人云某某当场宣读了忏悔书,深刻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被害单位道歉,表示愿引以为戒,认真悔改,不辜负检察机关的期望。
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可以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严肃性,加深对法律的敬畏感,用司法的温情让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根源所在,早日重归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