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案例:】
结伙盗窃仅望风
受益不多仍受罚
2019年4月8日至10月26日期间,和林格尔县兰某某等12人相继向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家的牲畜被盗。经过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于2020年2月7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三人涉嫌盗窃罪,韩某某、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中,本案中的王某某,女,1985年出生,呼和浩特市人。2019年4月8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武某某在和林格尔县盗窃一头西门塔尔改良品种母牛,期间,王某某因听从武某某一句“你就帮忙瞭一瞭人,其他不用管”后,便帮助张某某与武某某在偷盗现场实施了望风。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母牛认定价格为3767元。
2020年5月15日,我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张某某与武某某在盗窃牲畜时,王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正在盗窃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王某某虽心里害怕,但却实施了望风,其行为与张某某等人的行为目标是一致的,是整个盗窃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因王某某的行为与张某某等人相比,是处于一种辅助及次要地位,以从犯论处,同时,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67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故我院建议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判处单处罚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5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与吴某某盗窃,在共同犯罪中,只参与一次,并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故对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我院审查阶段与王某某讯问谈话时,王某某认为自己只是“望风”,没有亲自去偷,应该没什么大事,直到东窗事发,王某某才明白自己“望风”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此时她后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检察官告诫:切勿认为自己在犯罪实施中仅仅是说了一句话、动了一次手、帮了一次忙,无论是出于贪图一时利益的原因,还是碍于人情世故的薄面,只要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只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参与的共同犯罪承担责任。一定谨记法治和正义一样,从来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