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母亲在商场逛街时不慎将手机丢失,后被路人甲捡到。甲谎称该手机为自己的手机以市价卖给手机店,消费者乙由手机店购入该手机,后东窗事发。甲表示手机不在自己手里,小明母亲应当向乙主张权利。乙认为自己并不知情该手机为遗失物品,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小明母亲应当向甲主张权利。本案中,手机到底归属于谁呢?小明母亲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检察官有话说
本案中,小明妈妈作为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甲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该事实起二年内向受让人乙请求返还手机。本案中,乙通过手机店购入该手机,如经审查该手机店系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则小明妈妈要求乙返还手机时需支付乙购买手机时所付费用,支付完毕后,小明妈妈有权向甲追偿该笔费用。
通过本案,需要注意的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条款。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何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如乙并非通过正规手机店购入,而是直接支付对价后从甲手中受让该手机,小明妈妈可直接向乙请求返还手机,无需支付乙相应费用。乙在返还失主手机后,可向甲主张权利。
意外之财不可取,
随身物品要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