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人的认知中发生交通事故
一定是开车撞了人、车或物
可是明明没有发生碰撞却要承担责任
还真有这样的事发生
案例一:电动三轮车避让机动车,非接触,共同承担责任
林先生驾驶轿车行至某路段时,欲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左转。这时,驾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杨女士见轿车从后方驶来,慌忙向左急转向,致使三轮车侧翻。林先生见状未作停留,继续驾车前行。
最后杨女士通过目击证人指证找到了林先生,并将他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林先生承担事故的20%。
案例二:两车没碰上也算交通事故 双方均承担责任
一少年驾驶摩托车在马路上飙车,这时一辆拉着泥土的大货车从中间车道驶过来,正准备右转,由于摩托车速度过快,摩托车驾驶员想躲避大货车,往右稍微偏了一点方向,谁知车辆失控,连人带车都重重摔倒在地,不幸身亡。大货车司机立即报警,事后警方根据视频判断,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但大货车开车变道转弯,与摩托车司机的避让举动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摩托车司机倒地的后果,对损伤的发生起了作用。
摩托车驾驶员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并不按规定佩戴头盔,因此最后认定双方司机均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调解,大货车司机需要赔偿摩托车司机51万元,同时大货车存在严重超载、部分机件损坏缺失等问题,除了罚款,由于对摩托车司机死亡存在同等责任,还要被取消最高准驾车型,降级为c1型。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因此,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构成要件,在双方未发生碰撞接触的情况下,如果存在违规超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通行、违停、乱用远光灯等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该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遇到类似事故该怎么做
遇到这些情况我们千万不要急于解决事情,发生事故按法定程序处理,首先保护好现场,自己先了解清楚事故的基本情况,然后报警,请求经验丰富的交警帮忙。
想要杜绝此类交通事故
只有一个方法
遵守交规 小心驾驶
谨遵各行其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