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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主动退赃,照样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1-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因一时冲动,在和林格尔县一公司宿舍内盗窃同事刘某某一条价值8000元金手链。在盗得财物后,被告人追悔莫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主动向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在盗窃同事刘某甲的金手链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其盗窃金手链在得手的时候,该财物就已经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自然而然就构成了盗窃罪既遂。依照法律规定,刘某某盗窃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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