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本案为何作出高于其他相同酒精含量案件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和林格尔县新区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公里加8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5.38mg/100ml,张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在和林格尔县检察院讯问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因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和林交警队处罚行政拘留半个月、罚款3500元,属于多次违法情节;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多次传唤均不能及时到案,导致诉讼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张某某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多次违法、目无法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考虑,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该建议。
交通安全无小事,不能肆意妄为,特殊身份更应该严格自我约束,要起到共产党员、人大代表的积极带头作用。行车不守法范,不仅可能会给社会、公共交通带来不便,还有可能危害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导致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甚至构成犯罪身陷囹圄。我们要避免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