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不得不提一项重要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保障检察权合法、合规、稳定、有序运行,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真正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就要从“人民监督员”这一身份讲起。今天就让和小检来带你初步认识何为“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基本定位与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机构设置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
(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
(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某项职业,其具有政治属性,通过参与监督司法办案,确保人民当家做主,让检察权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